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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赦」效力大於「特赦」,等於將整個罪全部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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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上共8次特赦 蔡總統2度行使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9小時前 • 發布於 9小時前 追蹤 總統蔡英文批示同意特赦前國軍少將韓豫平及士官張淯森。(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總統蔡英文昨特赦陸軍前少將韓豫平、士官張淯森,這是我國歷任總統第八度執行特赦,也是蔡總統去年五月特赦布農族獵人王光祿後,任內第二次行使特赦權。 過去八度宣告特赦,包括一九三七年特赦西安事變的張學良、一九六一年特赦犯下過失致死罪,但曾經從事敵後工作立下戰功的蔡興、一九六五年特赦「台獨教父」彭明敏。 廣告(請繼續閱讀本文) 播放 瞭解詳情 Zendaya隨心所欲的超能力來自? 隱藏 Serpenti靈蛇珠寶系列,流暢的幾何線條,是蛻變與力量的象徵。帶給我們面對挑戰、勇敢展現自己的超能力! 廣告 BVLGARI 寶格麗 瞭解詳情 此後,前總統李登輝一九九○年五月廿日,宣告特赦美麗島等事件的呂秀蓮、陳菊、施明德、黃信介等廿七名政治犯。 前總統陳水扁於二○○○年十二月十日國際人權日,首次特赦被控銀樓強盜殺人案的蘇炳坤、工運份子曾茂興,以及十九名因宗教因素拒服兵役被判刑等廿一人;第二次是在二○○七年特赦「白米炸彈犯」楊儒門。 蔡總統於去年五月廿日,為表達對原住民族傳統的尊重,特赦獵捕野生動物觸法的布農族原住民王光祿,免除其刑之執行。 律師林曜辰指出,總統有宣告大赦、特赦等專屬職權,「大赦」效力大於「特赦」,等於將整個罪全部除罪化,但我國尚未執行過大赦;特赦則是「免除執行刑罰」,將罪刑宣告無效。

covid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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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乖

2軍人灌醉酒促小姐趁機猥褻 分判11月和8月徒刑 中廣新聞網 更新於 13小時前 • 發布於 13小時前 追蹤 2軍人灌醉酒促小姐趁機猥褻 分判11月和8月徒刑 陸軍裝甲第542旅志願役何姓和范姓軍人,在快炒店用餐,見酒促小姐長的美艷,聯手將酒促小組灌醉,假裝好心要送酒促小姐返家,卻叫計程車將被害人載往汽車賓館,在搭車過程中2人趁機猥褻被害人。被害人及時驚醒並傳LINE向男友求救。法院庭訊時,2名軍人其中1人坦承犯行,被法官判刑8個月;另1人否認犯行,法官以不知反省為由,判刑11月。(彭清仁報導) 廣告(請繼續閱讀本文) 播放 瞭解詳情 Zendaya隨心所欲的超能力來自? Zendaya隨心所欲的超能力來自? 隱藏 Serpenti靈蛇珠寶系列,流暢的幾何線條,是蛻變與力量的象徵。帶給我們面對挑戰、勇敢展現自己的超能力! 廣告 BVLGARI 寶格麗 瞭解詳情 判決書中指出,范姓與何姓2人都是服役於陸軍裝甲第542旅志願役軍人,2人與其他部隊同袍於2020年9月底晚間,前往新竹縣新豐鄉1家快炒店用餐飲酒,因而認識快炒店酒促小姐,席間2人也聯手將被害人灌醉。餐會結束後,2名軍人以順道載被害人返家為由,先是在計程車上猥褻被害人,後來還要求計程車開到汽車旅館。 不過計程車在開入汽車賓館車庫時,被害人突然驚醒,並以LINE向男友求救。被害人下車後逃離現場,隨後在男友陪同下,前往醫院驗傷並向警方報案,警方也循線將2名涉案軍人逮捕。2名猥褻酒促小姐的軍人落網後,范姓軍人坦承犯行,何姓軍人則矢口否認犯行。合議庭法官審理後審酌2人為滿足私慾,竟在空間狹隘車內,各自乘機對被害人猥褻,侵害性自主決定權,毫不尊重被害人意願,且過程不短,造成被害人內心受創程度不輕,尤其何姓被告犯後更否認犯行,毫無反省之意,不能知錯改過,當難輕縱。法官最後依乘機猥褻罪判何姓軍人11個月、范姓軍人8個月徒刑。

alfonso0935273011 Steven Weinberg

  alfonso0935273011 Steven Weinberg 2022年4月19日 下午3:50 https://onedrive.live.com/?authkey=%21AL37aqDax%5FaGS%2Dk&id=D253BF32CBC63B3B%21126&cid=D253BF32CBC63B3B

庭務調適。

  法規名稱: 法院組織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附檔: 附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PDF 附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DOC 附表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PDF 附表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DOC 附表最高法院員額表.PDF 附表最高法院員額表.DOC 附表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員額表.PDF 附表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員額表.PDF 附表最高檢察署員額表.PDF
 法律系大一的憲法課程應該都會教到「rule of law」「rule by law」的區別。華人社會傳統思想沒有這種概念,因此中文「法治」一詞無法表達兩者差異。「rule of law」在日文譯為「法の支配」,意指「法」即為統治者,政府(掌權者)也須遵守法律。「rule by law」則指統治者以法律作為統治工具,掌權者自己不受法律支配。台灣的法治程度其實不高,警察不依法取締交通違規,政府不依法拆除違建,「公益檢舉人」被污衊成「檢舉魔人」,還會 被違法民眾恐嚇或挾怨報復 。承擔司法權的人,應已是我國統治機構中智識水準最高的族群,也是三權分立下我國憲政秩序的守護者。若法官自己掌握公開裁判書與否之權力時,自己也不遵守法院組織法83條的規定公開裁判書,國家的司法與憲政秩序還能指靠誰來維護呢?
  四、讓承審法官自己決定是否公開裁判書是不合宜的制度 綜上可知,公開裁判書涉及公眾對司法之監督,具高度公益目的。雖然對自己的裁判有自信而不畏外界評論的法官可能不多,但「絕對的權力帶來絕對腐化」,司法權行使之妥當性,有必要讓社會大眾能加以監督、檢驗。裁判書之公開並非審判事務而是司法行政事務,司法院理應統一監督、處理,避免審判法官為了規避外界檢驗,恣意不公開自己的裁判書。然而,司法院卻在制度上允許承審法官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公開自己的裁判書,實非妥當。林立委的再審案件之承審法官即決定完全不公開自己的裁判書(並非只是遮蔽姓名,而是完全不公開,須個別聲請獲准才能獲知裁判書內容),倘非李璇辰律師曾經聲請交付裁判書,或許外界根本無從得知地球上還有這件判決存在。此實已嚴重妨礙社會公眾對司法之監督與信賴。
  三、依2010年修法意旨,裁判書全文中之人名均不應遮蔽 2010年修法明定裁判書須公開自然人姓名時,當時之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在立法院說明:「……(二)裁判書之自然人姓名等足資識別個人之資料,雖與個人隱私有關。然而隱私權並非憲法上的絕對權利, 基於監督司法公正之公共利益,個人隱私於必要範圍內應予退讓 。由於當事人之姓名於訴訟過程中已經公開,個人隱私之要保護性已然降低,公開之裁判書內容包含當事人姓名,才能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因 裁判書公開具有司法資源共享及法學教育之公益目的,且一般民眾 或新聞媒體查閱裁判書時,透過已知的當事人姓名為檢索語詞,查閱所需的裁判書,才不致造成查詢不便且增加可讀性 。(三)至於當事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信用卡號等足資識別個人之資料,如加以遮蔽,對於上開公益目的之達成並無影響;反之,若同時公開,即有被濫用或盜用之虞。基於隱私權之維護,自不宜揭露過多過人資料。因此,為兼顧實務之執行可能,修正草案明定裁判書之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立法院公報99卷61期院會紀錄51頁,底線為筆者所加)。 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並說明:「裁判書類公開必須求取個人隱私跟公共利益的衡平; 就比較法上來說,我們是參考美國、加拿大、香港的方式 。由於審判是公開的,所以當事人的姓名在訴訟過程、開庭時已經是被公開了,那並不是單純的個人私密資料,所以在保障個人隱私權的考量上就較低了。公開裁判書則是為滿足人民知的權利, 使大眾藉由了解裁判書的內容來判斷法院的裁判是否公正,進而監督司法 。為了達到這樣的公共利益,以往是將被告姓名隱匿起來,被告是誰大家並不知道,開庭時媒體其實都報導過了,但裁判書上是沒有姓名的,只用『○○○』代之, 裁判書上通篇都是『○○○』,媒體報導或學術研究反而會搞混 。我剛剛舉的這幾個國家的做法是將姓名揭露出來」。對立委呂學樟詢問「同名同姓的怎麼辦?」,謝秘書長回答:「同名同姓的情形其實很少,但我們也考量可能有這種情形,所以修正條文上規定『得』,可以列出身分證的前3碼,這樣還是可以區隔的,姓名是要揭露的,但後面足資適別的,可以視情形......」(立法院公報99卷41期委員會紀錄336頁,底線均為筆者所加)。由此可知,德國、日本的裁判書會遮蔽姓名,但我國2010年修法規定裁判書須公開姓名...
  二、 基於人性尊嚴之維護、個人主體性之確保及人格之自由發展,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人民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司法院釋字第585號、第603號解釋參照)。裁判書全文包含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此屬資訊隱私權(或稱資訊自決權)之保護範圍,為平衡『人民知的權利』與『個人資訊隱私權』之衝突,並顧及公開技術有其極限,避免執行上窒礙難行,爰增訂第二項, 原則上自然人之姓名應予公開 ,但於公開技術可行範圍內,得限制裁判書內容中自然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底線為筆者所加)。由此可知,法院組織法83條規定裁判書須公開,且須公開自然人之姓名,已是立法者權衡隱私權與公益後所做決定。引據「政府資訊公開法」不公開裁判書,顯係違法。 法院組織法83條於2018年又修法增訂第3項,規定應公開「起訴書」。其修法理由謂:「…… 應透過資訊之透明化,使公眾得藉由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等事項為公開檢驗,以加強對檢察官 履行法定性義務及客觀性義務 之監督 。三、 公開起訴書係為透過資訊之透明化達到檢視檢察官起訴品質之目的,並強化社會公眾監督檢察官之職權行使 。惟考量無罪推定原則及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爰增訂第三項,並限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始應公開起訴書,方能兼顧公眾利益及當事人權益,另本項起訴書包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經法院採納為判決基礎之追加起訴書、併辦意旨書」(底線為筆者所加)。足見公開司法文書是為了藉由資訊之透明讓司法能公開受到社會檢驗,具極高公益目的。
  二、公開裁判書係為了監督司法之公益目的 台北地院法官引據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係規定:「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不過,「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1項)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2項)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3項)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並準用前二項規定」。其明定裁判書須公開,且須公開自然人之姓名。法院組織法83條係針對裁判書所做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於「政府資訊公開法」之一般規定。法官引據「政府資訊公開法」不公開裁判書,恐有誤解。 若其論述有理,則全中華民國的裁判書都可依敗訴當事人之意願不予公開,法院組織法 83 條將被架空 ,其悖理甚明。 法院組織法83條原已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刊載裁判書全文」。2010年11月5日修法增訂第2項,明定裁判書不得遮掩自然人之姓名。 該次之修法理由為 :「 一、 人民有知的權利,裁判書之公開係監督司法審判之有效機制,惟本條僅規定於公報上刊載裁判書全文之方式,不足因應資訊社會之需求 ;且鑑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等法律對裁判書之公開有一定之限制,爰修正第一項,增列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及例外但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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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可以不依法公開裁判書? 王欽彥(法學教授) 發布 2022.03.22 | 06:32 8,712 次瀏覽 留言 3 一、從「轉貼裁判書是否違法」而起 事情是這樣子的: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因一新住民寧姓女子「非中華民國籍」而有就業歧視之嫌,「桃園市政府」對「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裁處15萬罰鍰,教育局不服,對市政府提起行政訴訟。桃園地院106年度簡字第75號判決認為市政府處分合法,判教育局敗訴。桃園新住民立委林麗蟬在臉書張貼該判決書。寧女因自己姓名被揭露在該判決書中,主張林立委張貼判決書之行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求償10萬元慰撫金。2018年11月14日台北地院台北簡易庭107 年北小字第3421號判決(法官郭力菁)認為,寧女要求刪文後林立委不立即刪文,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決林立委應賠償1萬元。林立委提起上訴,但因未於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台北地院108年度小上字第18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上訴。 每個人都可以在司法院網站查到記載姓名之裁判書。若訴訟廣經媒體報導,社會可能已知雙方姓名。但立法委員在臉書上張貼載有姓名之裁判書卻被認定為違法應賠1萬元,未免引發疑問。後來,林立委似有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判決(台北簡易庭108年北再小字第4號判決)似乎做出:「引...

法院進行職務評定,還有飯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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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官暗通惡狼2】熱血女檢爬梳萬則簡訊 3法官詭異做同個動作引猜疑 鏡週刊 更新於 10小時前 • 發布於 10小時前 • 鏡週刊 追蹤 台東某兒少安置機構的林姓前主任因猥褻少年遭司法調查,他竟利用自己過去因安置業務認識的司法人脈,向3位法官和1名主任調查保護官討教司法策略,對司法公信力造成傷害,目前正由司法院調查中。 承辦林姓前主任涉猥褻案的檢察官林靖蓉,在林男的手機發現,有人以匿名方式和林討論猥褻案情,詭異的是,許多訊息傳沒多久就收回,檢察官認為內情並不單純,加上林在台東負責青少年安置機構多年,經常與法院人士互動,司法人脈不容小覷,懷疑有司法人員洩密,於是立案展開調查。 林男控訴檢察官探問他和法官友人的性向,讓他備感歧視,但真相並非如此。 廣告(請繼續閱讀本文) 天成翻譯免費諮詢,急件最快一個工作天 隱藏 文件翻譯、口譯、筆譯、公證、聽打逐字稿、各國語言互譯,服務多家知名企業,新舊客皆享優惠,首次再折500元 廣告 天成翻譯社 加入好友 經過檢察官抽絲剝繭,最終仍鎖定在不同縣市地方法院任職的S、侯及姜等3位法官,以及台東地方法院主任調查保護官洪幸涉嫌洩密,但林對於和3名法官來往,以及法官收回的訊息內容堅不吐實,檢察官最後只能以洩密罪起訴主任調查保護官洪幸,另3名法官則以證據不足為由簽結。 檢察官林靖蓉鍥而不捨追查,最後以強制猥褻罪及違反《個資法》起訴林男。圖為台東地檢署。(翻攝Google Maps) 廣告(請繼續閱讀本文) 來「義大世界」狂曬對媽咪的愛💕 隱藏 讓每天都是母親節💝放閃全攻略👉700個全球時尚品牌、多國美食料理饗宴、獨家歐風打卡熱點一站滿足! 廣告 義大世界購物廣場 觀看更多 只是,3名法官雖逃過刑事究責,但他們明知林涉犯猥褻案件,卻不知避嫌,私下和林保持密切互動,違反法官倫理至為明顯,3名法官所屬的法院已召開法官自律委員會,認定3人行為不當,不符法官應有的品德操守,將進一步由各法院進行職務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