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讓承審法官自己決定是否公開裁判書是不合宜的制度
綜上可知,公開裁判書涉及公眾對司法之監督,具高度公益目的。雖然對自己的裁判有自信而不畏外界評論的法官可能不多,但「絕對的權力帶來絕對腐化」,司法權行使之妥當性,有必要讓社會大眾能加以監督、檢驗。裁判書之公開並非審判事務而是司法行政事務,司法院理應統一監督、處理,避免審判法官為了規避外界檢驗,恣意不公開自己的裁判書。然而,司法院卻在制度上允許承審法官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公開自己的裁判書,實非妥當。林立委的再審案件之承審法官即決定完全不公開自己的裁判書(並非只是遮蔽姓名,而是完全不公開,須個別聲請獲准才能獲知裁判書內容),倘非李璇辰律師曾經聲請交付裁判書,或許外界根本無從得知地球上還有這件判決存在。此實已嚴重妨礙社會公眾對司法之監督與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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