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2010年修法意旨,裁判書全文中之人名均不應遮蔽
2010年修法明定裁判書須公開自然人姓名時,當時之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在立法院說明:「……(二)裁判書之自然人姓名等足資識別個人之資料,雖與個人隱私有關。然而隱私權並非憲法上的絕對權利,基於監督司法公正之公共利益,個人隱私於必要範圍內應予退讓。由於當事人之姓名於訴訟過程中已經公開,個人隱私之要保護性已然降低,公開之裁判書內容包含當事人姓名,才能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因裁判書公開具有司法資源共享及法學教育之公益目的,且一般民眾 或新聞媒體查閱裁判書時,透過已知的當事人姓名為檢索語詞,查閱所需的裁判書,才不致造成查詢不便且增加可讀性。(三)至於當事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信用卡號等足資識別個人之資料,如加以遮蔽,對於上開公益目的之達成並無影響;反之,若同時公開,即有被濫用或盜用之虞。基於隱私權之維護,自不宜揭露過多過人資料。因此,為兼顧實務之執行可能,修正草案明定裁判書之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立法院公報99卷61期院會紀錄51頁,底線為筆者所加)。
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並說明:「裁判書類公開必須求取個人隱私跟公共利益的衡平;就比較法上來說,我們是參考美國、加拿大、香港的方式。由於審判是公開的,所以當事人的姓名在訴訟過程、開庭時已經是被公開了,那並不是單純的個人私密資料,所以在保障個人隱私權的考量上就較低了。公開裁判書則是為滿足人民知的權利,使大眾藉由了解裁判書的內容來判斷法院的裁判是否公正,進而監督司法。為了達到這樣的公共利益,以往是將被告姓名隱匿起來,被告是誰大家並不知道,開庭時媒體其實都報導過了,但裁判書上是沒有姓名的,只用『○○○』代之,裁判書上通篇都是『○○○』,媒體報導或學術研究反而會搞混。我剛剛舉的這幾個國家的做法是將姓名揭露出來」。對立委呂學樟詢問「同名同姓的怎麼辦?」,謝秘書長回答:「同名同姓的情形其實很少,但我們也考量可能有這種情形,所以修正條文上規定『得』,可以列出身分證的前3碼,這樣還是可以區隔的,姓名是要揭露的,但後面足資適別的,可以視情形......」(立法院公報99卷41期委員會紀錄336頁,底線均為筆者所加)。由此可知,德國、日本的裁判書會遮蔽姓名,但我國2010年修法規定裁判書須公開姓名,係仿效美國、加拿大等之作法;且公開姓名係指裁判書全文中所含之自然人姓名均不予遮蔽,非僅「當事人欄」之姓名不予遮蔽,此係為了避免媒體報導或學術研究搞混。現今仍有裁判書遮蔽內文中之自然人姓名(如「甲○○」「乙○○」),足令媒體報導或學術研究搞混,實際上係違反了司法院秘書長在立法院所述之修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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