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大一的憲法課程應該都會教到「rule of law」「rule by law」的區別。華人社會傳統思想沒有這種概念,因此中文「法治」一詞無法表達兩者差異。「rule of law」在日文譯為「法の支配」,意指「法」即為統治者,政府(掌權者)也須遵守法律。「rule by law」則指統治者以法律作為統治工具,掌權者自己不受法律支配。台灣的法治程度其實不高,警察不依法取締交通違規,政府不依法拆除違建,「公益檢舉人」被污衊成「檢舉魔人」,還會被違法民眾恐嚇或挾怨報復。承擔司法權的人,應已是我國統治機構中智識水準最高的族群,也是三權分立下我國憲政秩序的守護者。若法官自己掌握公開裁判書與否之權力時,自己也不遵守法院組織法83條的規定公開裁判書,國家的司法與憲政秩序還能指靠誰來維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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