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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轉貼裁判書是否違法」而起
事情是這樣子的: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因一新住民寧姓女子「非中華民國籍」而有就業歧視之嫌,「桃園市政府」對「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裁處15萬罰鍰,教育局不服,對市政府提起行政訴訟。桃園地院106年度簡字第75號判決認為市政府處分合法,判教育局敗訴。桃園新住民立委林麗蟬在臉書張貼該判決書。寧女因自己姓名被揭露在該判決書中,主張林立委張貼判決書之行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求償10萬元慰撫金。2018年11月14日台北地院台北簡易庭107 年北小字第3421號判決(法官郭力菁)認為,寧女要求刪文後林立委不立即刪文,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決林立委應賠償1萬元。林立委提起上訴,但因未於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台北地院108年度小上字第18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上訴。
每個人都可以在司法院網站查到記載姓名之裁判書。若訴訟廣經媒體報導,社會可能已知雙方姓名。但立法委員在臉書上張貼載有姓名之裁判書卻被認定為違法應賠1萬元,未免引發疑問。後來,林立委似有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判決(台北簡易庭108年北再小字第4號判決)似乎做出:「引用已公開之系爭判決,並不構成侵犯再審被告之個人資料,依法不負賠償責任」,但「再審原告依原確定判決對再審被告為損害賠償,構成民法第180條第1款所稱『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而不得請求再審被告返還」之判斷,惟裁判書全文未於司法院網站公開。有位李璇辰律師,因辦理另一件類似案子(在網站上張貼含有姓名之刑事判決書而被提告求償),欲參考林麗蟬立委的再審判決,但「僅自特定學者知悉此案判決要旨,卻無從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故向台北地院「以電子郵件詢問,始知需提出聲請並經原判決法官裁准發給,復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後,始能取得該判決書,爰聲請准予核發本院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再小字第4號小額民事判決正本」(引自2020年5月20日台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再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法官文衍正)。法官於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2條第2項就本件聲請詢問再審被告意見,再審被告覆函稱為避免聲請人援引本案後,對相關當事人造成困境,不願意將案件判決內容提供給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使用等語」。但法官認為:「再審被告全面否定任何單位、任何個人基於正當理由申請取得政府資訊並於合理範圍內使用,並非可採(……)基於再審被告之隱私權期待,本院認於遮蔽再審被告姓名地址後,交付聲請人本院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再小字第4號小額民事判決正本,並依聲請人所述使用目的,限聲請人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3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使用,不得散布或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使用,足以兼顧聲請人取得政府資訊之權利,以及再審被告之隱私權期待,較為可採」(引自2020年5月20日台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再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法官文衍正)。
筆者濫竽學界末席,從事研究工作多年,這次深感震撼:法院組織法83條明定裁判書須公開,但法官竟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決定外界須特別聲請獲准才能交付遮蔽當事人姓名之裁判書,還命李璇辰律師僅能於其當時所承辦之特定案件使用,不得散布該份已遮蔽姓名之裁判書。
筆者於是自己於今年2月2日在司法院網站「司法信箱」請求台北地院公開該裁判書。台北地院訴訟輔導科於2月14日回信:「本院108年度北再小字第4號民事再審之訴事件判決書,因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再審被告之隱私期待問題,再審被告亦表示不願意將案件判決內容提供給任何單位,故無法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得。……臺端如因研究需要該案判決書,亦得書具【聲請發給裁判書狀】,說明研究目的及取得判決書之權源,向本院聲請,經原審法官裁准發給,並由承辦書記官製作判決書後,通知臺端領取」(底線為筆者所加)。筆者不服何以法律明定裁判書應公開,法院卻要筆者「說明研究目的及取得判決書之權源」(要我說明我有什麼權利依據可以要求知悉裁判書內容),並須經法官准許才能取得,乃於2月14日向司法院陳情。但司法院民事廳僅轉給台北地院原法官處理。而雖然依司法院規定「司法信箱陳情案件應於20日內辦結,如未能在此期限內辦結者,應將延期理由告知陳情人」,筆者也曾致電台北地院書記官查詢,但過了一個月,迄今毫無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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